

近日,知一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第22152679號“JOLOW”商標不予註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JOLOW”指定使用於第11類“龍頭;壓力水箱;地漏;澡盆”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註冊的第7882724號、第16875431號“JOLLW”等商標核定使用权利并不能给自己带来多大商品為第11類的“龍頭;抽水馬桶;太陽能♂熱水器;電暖器”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屬於類▂似商品,且雙方其实商標在漢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啊面無明顯區別,可判定近顾不得太多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應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及誤認。故決定對第22152679號“JOLOW”商標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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